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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18年5月16日发布的通告,标示为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通报结果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白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仁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穿心莲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刺五加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药品
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或供货单位
生产
批号
药品
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
依据
检验
结果
不符合规定项目
检验
机构
备注
白芷
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71106
/
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
规定
[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
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170601
青海仁济医院
/
穿心
莲片
湖北仁悦药业有限公司
150901
每片含穿心莲干浸膏0.105克
山东聊城百进医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不符合
规定
[含量测定]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
刺五
加片
吉林双星药业有限公司
20171106
糖衣片(片心重0.25g)
哈尔滨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
规定
[含量测定]
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
备注:标“*”的药品为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通告指出,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一查到底,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文字编辑/八雨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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