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度假区社发局
为做好2019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入园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条件
(一)小学: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3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包括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申请就读。
(二)初中:应届小学毕业生(含本市户籍,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驻聊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非聊城市户籍)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均可到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中申请就读。
小学坚决杜绝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时间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时间为6月15日-7月15日,具体时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学校要于7月20日前将录取学生学籍信息上报给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科(股)审核。新生开学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为新生上报学籍信息。
三、招生办法
(一)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笔试、面试、面谈、考察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把竞赛成绩、考级证明、培训经历等作为入学门槛。
公办学校按照学生户籍所在地,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一律实行免试入学,无条件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禁止招收择校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及时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小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或校内直升方式入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年检认定合格的方可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支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所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选择生源,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鼓励县(市、区)建立统一的网络招生服务平台,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招生,不断推进招生入学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保障特殊群体规范入学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就读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证明)或正式的劳动合同证明(含劳动保险证明);②监护人在居住地辖区的房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户籍所在地户口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符合本地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推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和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向县级引进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再向市“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告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
3.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按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和“一人一案”原则,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辅读班、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等途径,保障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顺利接受义务教育。对于要求随班就读的,要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
四、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科学有序、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机制。
(二)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保障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县(市、区)特别是国家重点监测县要“一县一案”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省、市将对各县(市、区)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健部门联合评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要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
各县(市、区)要加快学校规划建设,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持续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严格按照小学起始年级不超过45人、中学起始年级不超过50人标准招生,积极化解其他年级大班额。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规模占比偏高地方的督导,督促县级政府严格履职尽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四)规范入学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现象。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五、严肃招生纪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秩序,校长是学校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外来招生单位的宣传,禁止本校教师代为学生集体报名等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生纪律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推行阳光招生、平衡分班
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尽早开展入学需求摸底,积极平稳推进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流程、办理时限,至少在招生工作开始2周前,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等;招生工作结束2周内,公示录取结果。招生报名期间,各学校要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等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进行电脑随机派位时,应请公证处作公证,并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鼓励学校按照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对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各学校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入学2周内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四)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基础教育科8245525、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8245558、纪检信访8246182。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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