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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2 浏览:144 分类:聊城SEO推广优化

关于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行业非法充装、非法倒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及禁止餐饮服务等场所违规使用燃气的通告

10月21日5时22分,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一临街店铺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6人受伤。鉴于目前我县仍然存在的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私自安装和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将对广大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后果严重。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防止发生燃气泄漏和火灾事故,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城市管理局对全县范围内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非法储存、非法倒灌、私自安装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CNG)钢瓶(或瓶组)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瓶组等行为,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合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企业均有主管部门冠县城市管理局(原主管部门为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无该证书的企业及个人,均为非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建立产权钢瓶的安全管理制度,拒绝给非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燃气,要建立健全供销台账,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做好送气记录,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每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有迹可查。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存在:(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等行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三、禁止个人及企业采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形式灌装燃气。根据《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燃气经营者要对所有燃气设施和管线定期排查,重点检查餐饮场所燃气设施安全使用情况。

五、各燃气经营者要对所有用户尤其是餐饮企业用户定期检查,建立详细检查台账。

六、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应与已取得本县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签订合同外,每次购气后要向供气企业索要统一格式的购气凭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使用。

七、各液化石油气站,要严格执行各站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好场站管理、设备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入户安检,积极向用户宣传讲解液化石油气日常使用常识,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八、各液化石油气站,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内部人员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培训,正确操作各类消防器材,掌握处置燃气事故的基本技能。

九、各液化石油气站,要切实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燃气法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十、欢迎广大市民(居民),对液化石油气站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0635-5888038 举报邮箱:gxgysy@163.com

特此通告!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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