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举报最高可获2000元奖励。
根据细则,对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十一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500元奖励,对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十一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等七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给予2000元奖励。
细则明确规定,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者(企业或个人)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据了解,该举报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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