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自今年7月15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对上述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集体采访中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避免“暗中执法”。
张晓莹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
多地现交通违章“天量罚单”
察时局关注到,近年来,引发争议的“天量罚单”抓拍点并不鲜见,多地都曾出现交通违章“天量罚单”。
2017年,沈海高速3374公里处(茂名电白服务区)被曝光处理的罚单量高达125294单,罚款超过2500万元,成为当年全省10大违法路段之冠。据调查,沈海高速3374公里处因为设置超长实线,导致不少车主进入服务区只能压实线而违章。2019年,该路段的“电子警察”被撤除。此前被公众诟病的长实线改成虚线,车辆越线变道时不会再被抓拍。
北京京新高速箭亭桥北进京方向,因为电子眼过于密集,产生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一个月内高达40790起,平均每天1359起。
公安部统计,2020年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3.78亿辆,增加“电子警察”是能够缓解交通警力不足与交通事故量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
但也有公众质疑,“电子警察”抓拍点有“逐利执法”之嫌。据了解,过去一些地方交管部门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让“电子警察”设备供应企业出资建设,再于协定的期限内通过抓拍交通违法的罚款抵消。
此前,陕西兴平被曝光其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企业雇佣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人大代表呼吁清理不合理电子眼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关注到上述现象,他曾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清理各地不合理电子眼的建议。
2020年全国交通违章统计结果显示,在全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分别排在第三和第四位。韩德云介绍,2020年全国各地新增大量“电子警察”(即自动电子抓拍装置),既高效快速惩处交通违章违规行为,也产生巨大罚款数额。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
韩德云认为,使用“电子警察”既可以带来交通违章查处数量大幅增多,又基于缺乏正常的违章罚款监督使用程序,更使得各地交管部门愈发热衷以不同方式,在不同路段大量装置“电子警察”,进一步加剧了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带来的交通管理乱象。
“在全国各地,部分地区在有关道路交通状况本身不够合理的情况下,通过滥用‘电子警察’产生天量罚款收入。”韩德云认为,有些省市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旷道路规定较低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一律给予停车违章处罚等。
韩德云建议,应统一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严格规范通过“电子警察”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的程序。国家应该统一规范“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行政执法权空间。
同时,韩德云建议,加强对“电子警察”设立后使用规范的制定,对闯红灯、区间测速、违停等摄像头的设置地点应当合理并向社会公开,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标志明显。
此外,在使用“电子警察”获得的证据进行交通违法违章处罚时,应以结果为导向判定违法行为并适用处罚,提高接受投诉纠正不当判罚的比例,方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和改进交通秩序,减少以追求罚款为主的执法导向和处罚方式。
新行政处罚法规范电子眼设置、使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集体采访中介绍,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张晓莹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修改行政处罚法时,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例如,为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新行政处罚法还明确,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为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新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张晓莹表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六盘水市首推“电子警察”设置后评估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规范“电子眼”设置,今年5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机关在全国首创推行“电子警察”设置后评估机制。
据贵州日报报道,该评估机制将重点对交通信号灯安装与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信号灯点位及配时的合理性,与信号灯匹配的标志标线的齐全、协调、一致性等进行排查。经排查之后,公安机关将与相关部门联动,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据介绍,六盘水市水城区从中心城区425个电子监控设备中,累计排查出抓拍违法数据最多的10个“电子警察”设备,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10条;对中心城区26条主要道路标志标线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21处。
水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成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违法抓拍前10个“电子警察”中,水城大道与红桥东路路口,同一方向(西至东)视线内两个灯杆,两个信号灯容易造成驾驶员视觉混淆,路面停止线、分道线施划不规范,造成压线、闯红灯违法较多。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交警部门进行了整改,对该路口停止用“电子警察”进行违法取证,调整信号灯角度,重新施划标线。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实习生杨语之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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