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的李先生爆料称,10月14日,他16岁的女儿小月因感冒前往高唐县和平诊所就诊。第二天在输液过程中意识模糊并休克,送往高唐县医院抢救后恢复。县医院诊断记录显示小月系液体过敏休克。
李先生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后得知,诊所看病大夫属无医师资质行医,诊所已被责令停业。然而,李先生发现,诊所至今仍在营业。
诊所内部
和平诊所法人李医生接受采访时称,诊所证件齐全,并向记者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医生表示,事发当日确有操作不规范之处,目前已向卫健局缴纳1.7万元的罚款。高唐县卫健局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应称,和平诊所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未达到责令停业的程度。目前已对诊所进行处理。
【事发经过】
16岁女孩诊所输液时休克
家属质疑就诊医师无执业资质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0月14日,小月因感冒前往高唐县和平诊所输液,当天并无异常状况。10月15日下午,小月再次前往该诊所输液,很快感到不适并休克,随后被120接往县医院进行抢救。李先生接到县医院的电话后,立刻赶往医院,待小月恢复后,将小月带回家。
李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一份小月的自述。自述中,小月称,她于10月15日下午4时左右前往和平诊所输液。“由于前一天已来过就诊,因此直接配药打针,在输液前并没有进行皮试。但是,14日就诊是短发女大夫开的单子并且扎针,第二天是长头发低马尾大夫看了单子后配药扎针。扎针后不到十秒,开始有了反应,随之叫了大夫过来,接着呕吐两次后叫医生停止输液。当时只是调小速度,但仍在输,后来反应越来越重,感到全身发麻,在最后闭眼前看到药物已停止流通,随后失去了意识。救护车到来之后,进行了心肺复苏,才渐渐有了意识,但没有力气,只能看见一丝事物且模糊;等到在抢救室治疗,情况才慢慢好转,但出院后仍有呼吸困难等现象,在学校也有恐慌感。”小月写道。
小月的自述
李先生提供的县医院诊断记录显示,10月15日,小月在诊所输注的是林可霉素和利巴韦林。出现意识不清、呼吸浅弱等症状后,诊所给予心肺复苏术并注射肾上腺素1毫克、地塞米松10毫克,并呼叫120将小月送至县医院。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
李先生认为诊所法人李医生态度淡漠。“孩子出事后的第二天、第三天,他都没有来医院看望孩子,也没有给我打电话。”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了解到,该诊所是由一位从高唐县医院退休的医生开办,并凭借其执业医师资格证申请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而,目前诊所由其儿子兼诊所法人李医生坐诊,退休医生很少参与诊疗活动。李先生怀疑,为孩子开药、输液的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此外,孩子第一天输液时状况正常,第二天却出现了过敏反应,李先生怀疑第二天和第一天输的不是同一种药物,希望相关部门将药物封存留证。
【家属讨要说法】
已向多部门反映情况
希望诊所赔偿暂不起诉
10月18日,李先生来到诊所找李医生讨要说法,协商未果。李先生于当日拨打聊城市市长热线,对方表示将转告高唐县卫生健康局,请卫生健康局处理后,向李先生给予反馈。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录音,10月22日,李先生接到卫健局一名男性负责人打来的电话,称事发当天,是由李医生的父亲接待了小月并为其开药,诊所向卫健局提供了李医生父亲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李先生提出质疑,称李医生的父亲并未为小月诊疗,要求卫健局调取诊所监控,进一步核实为小月开药、输液的人员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
10月23日,卫健局一名女性负责人与李先生通电话。对话中再次提到,李医生的父亲为诊所负责人,已向卫健局提供了执业医师资格证。该卫健局负责人称,卫健局每次前往诊所视察时,都会看到李医生的父亲在那里。李先生再次表示,应当核实为小月诊疗的医师本人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
李先生提供的录音显示,10月26日,高唐县人民热线向李先生反馈,称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执业医师法》。热线人员称,反馈记录显示,李医生的妻子杨某不具备执业医师证或护士证,却参与了输液活动,目前卫健局已掌握相关情况;案件办理需要一定时限,卫健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已责令诊所停业整顿。反馈记录称,卫健局曾与李先生进行沟通,但李先生“不愿向卫健局进一步说明情况”。李先生表示,自己接到卫健局电话时,已将情况反映清楚。
11月4日,李先生亲自前往高唐县卫生健康局讨要说法。县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李先生,目前事情正在处理中,处理好后会给予李先生答复。
李先生表示,事发后,自己时常前往诊所查看,发现诊所从未停业整顿。11月6日,李先生再次拨打聊城市市长热线。接线员告诉李先生,热线处理反馈记录与10月26日相同,称“已责令诊所停业整顿”。对于李先生的质疑,接线员表示将马上再次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然而,李先生称,自己至今仍未获得卫健局关于处理结果的答复,也不知道封存的药物目前由哪个部门保管。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暂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诊所,但希望诊所能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目前,“孩子现在经常哭,我们很担心这件事会给孩子留下后遗症。”李先生说。
【诊所认罚回应】
接受卫健局罚款1.7万元
认为家属损害名誉权或将起诉
1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李医生的电话。李医生告诉记者,目前自己是和平诊所的法人,父亲是诊所的主要负责人。诊所内还有其他医师和护士。李医生强调,诊所是正规的,今年4月份刚通过当地卫生局年审,具备合法的行医资质,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况,他自己和为小月开具输液单的医师,都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
李医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了和平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多次要求其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但李医生表示,已将相关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输液单等上交卫健局调查核实,目前暂无法向记者出示。
李医生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李医生回忆道,10月14日,小月因咽喉炎来到诊所输液,对林可霉素产生过敏反应。输液前,医师曾询问小月是否有过敏史,小月告知医师,她对青霉素和头孢过敏,随后医师根据小月的情况开出输液单。李医生称,医疗实践中,青霉素类、头孢类等药物需要在输液前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但对林可霉素过敏的患者较罕见,该药物也不属于按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孩子对林可霉素过敏,是因为体质较特殊。
李医生确认,14日、15日给小月输注的药物相同,都是林可霉素。对于为何小月第一天状况正常,第二天却很快出现过敏反应,李医生解释,是因为第一天输注的药物没有达到足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量,“这在医学上是很正常的现象。”李医生说。他表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事发当天使用的药品封存,并检查了药品进货渠道、合格证明等。
“当时我确实犯了一个小错误。”李医生说。他表示,由于诊所医师较忙碌,小月走进诊所时,和自己一起居住在诊所的妻子上前向小月询问病情,并招呼小月就坐、输液。“无论是我,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写出的输液单,最后都需要由诊所内的医师看完单子并签字,才会交由护士输液。当时是医师给孩子确认之后,才开始的输液。”李医生说,“后来孩子父亲认为我的妻子不具备医师资格证,却询问了孩子问题,相当于接诊了,是违规行为。我们也认了,今后会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李医生称,他妻子并非诊所内的医师或护士,只是居住在诊所内,负责收银方面的工作。
高唐县和平诊所
李医生表示,小月出现胸闷、气短等过敏反应后,诊所医师立刻采取了抗过敏的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转诊。“孩子在救护车上已经基本脱离了危险,也可以说话了。我问孩子手机密码是多少,然后请120工作人员给孩子父亲打电话。但他当时还在外地,我们就带着孩子直接去了急诊。”
李医生称,小月在医院接受输液等治疗后,状况逐渐平稳。这个过程中,李医生和随后赶到的小月哥哥一直在医院陪护。“大约到了晚上9点半,小月的哥哥对我说,小月状况已经平稳了,让我先回去。于是我就离开了医院,并告诉他们有事随时可以给我打电话。事后,小月父亲对于我没有陪护到底很不满意,认为是冷漠的表现。”
李医生认为,他态度很好,并没有像李先生说的那样对孩子不管不问。事发后的第二天,由于诊所忙碌,李医生并未前往医院看望孩子。第三天,李医生接到李先生的电话,说孩子胸闷,要带孩子去济南做检查。李医生当即表示,孩子若检查出任何情况,都可以打电话告知。“孩子在我这出的事,我不会不管不问,心里想着只要孩子没事、平安就好。”李医生说。
几天后,李医生发现,李先生在当地自媒体上发文,称和平诊所大夫“没有医德,草菅人命”等,要求和平诊所赔偿“保证金”和“精神损失费”。李医生随后致电李先生,提出可通过法律途径协商解决。
李医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地卫健局已前往诊所调查,他也向卫健局如实交代了情况,并接受了卫健局1.7万元的罚款,处罚理由是“由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进行诊疗”。此外,李医生也曾试图以私下协商方式化解纠纷,提出给李先生2万元赔偿金,但李先生没有接受,表示金额远远不够。
李医生表示,李先生在贴吧、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系“诽谤”、“损害名誉权”,且提出的赔偿金额过于高昂,如果李先生不依不饶,李医生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对李先生及相关自媒体提出上诉。
1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高唐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电话。对方表示,目前已了解相关情况,并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诊所进行处理。对是否将责令诊所停业整顿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诊所的问题“没有达到责令停业的程度”。
设置诊所的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显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显示,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显示,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记者 王语琤
编辑 潘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鲁ICP备19065062号-8 | Powered By Z-BlogPHP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