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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睿观纵横、律头条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走向

1.最高检察院派员调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3. 聊城市政府回应“辱母杀人案”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聊城市成立了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案情之后,微博充斥着看似一边倒的愤怒声讨,然声音太多且挟裹着强烈的情绪,或愤怒、或无奈、或嘲讽,也有分析与期盼。

  于欢案一审判决下来后,随着媒体的跟进报道,尤其是牵涉其中的对人伦底线的挑战这一情节的描述,彻底引爆了舆论的大撕裂。在有限的信息中,很多人就已经开始斩钉截铁地认定一些事项了,尤其充斥网络的部分法律人所撰之文也如是,不得不说是法治的大倒退。如果法律人在这件事上也表现的那般不严谨,法治中国也就这水准了,因为聊城市人民政府官网网站首页你们代表着法治中国的未来聊城市人民政府官网网站首页!你正在有意无意中成为阻碍法治进程的工具。

  该案源于高利贷,也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也就是常说的非法集资现象也充斥其中。对于高利贷,古时东西方都把这视为罪恶,西方比较有代表性的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都是这种观点,宗教情节浓厚下也异常排斥高利贷。但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到来,这些开始转变,有限度的接纳高利贷的存在,并立法予以规制。中世纪以罗马为代表,近现代以英国为代表,都规定利率范围。如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高利贷采取规制举措,基本配有反高利贷法案。英国后来废除了,基于利率市场化,其国内的高利贷问题并不那么突出。美国是由各州自行立法规制,个人借贷利率一般是最高30%,企业甚至可以达到50%。发薪日信贷比较普遍,25%这样。有的年化利率能达到300%以上。这个就不多谈了,本文主要谈该案舆论现象。

  以非法拘禁方式讨债很是普遍,是私力救济的滥用。对于讨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只要没有造成其他伤害,一般是以非法拘禁来认定。这里的债务并不区分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虚构的例外),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释19号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明确了索取高利贷这种不受保护的债务同样按此处理。

  警方处置失当,但依披露的内容看无法认定存在重大误判甚至故意

  非法拘禁是存在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暴力催债,极度侮辱,如果媒体报道属实则还存在涉嫌强制猥亵侮辱,若出警后掌握了这些情况则不应该像处理一般非法拘禁方式讨债来进行,而是应该带回进一步问讯调查。目前强制猥亵侮辱情节尚无法证实或证伪,媒体的报道和判决书涉及这一块的信息出入太大,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确定。舆论因此的撕裂实无必要,在一个尚未有定论的事实细节上凭主观演绎来评判,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另外,即便其中存在所谓的“黑吃黑”,同样不能排斥故意犯罪的成立。这种现象虽有假想防卫情形,比如针对暴力侵害的防卫,因为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再一个就是在双方互殴中,一方在混乱中误打了同伙,表面上看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了他人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其并没有相应的防卫意图,只是偶然防卫,缺乏防卫的主观认识和意志,仍要从其主观上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认定,保持主客观相统一。

  防卫针对的是非法拘禁而非其他(就目前信息来看),故伤致死超过必要限度

  从目前围绕该案的各种公开信息看,警察在现场简单调查处理并离开后,没有明确提到再次出现强制猥亵侮辱事实,也没有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实,这种状况下只能判断是针对非法拘禁这一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尚不能与特殊防卫如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应起来。当然在调查中发现这方面的新证据则另当别论。最终造成一死三伤这种严重后果,超过与非法拘禁正当防卫相适应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存在过当,但可以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调查得出确实存在强制猥亵侮辱情节,则至亲伦理秩序的被践踏对于于欢来说可谓悲愤异常,再加上警方未妥善处置,出于激愤伤害甚至杀人都是正常的反应,对于欢不具有期待其在当时的情势下为适法行为的可能。判案时除了法治效果,社会效果也要照顾到,毕竟法律最终是要人遵守和应用解决现实问题的,没有社会效果的司法必定是失败的司法,是适得其反的。

  情理法三者如何更好平衡,同时尽量规避舆论的左右,这需要司法技巧,而不是舆论的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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