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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房网(芜湖房地产交易网)讯 距离2019年元旦还有6个月聊城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首页的时间聊城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首页,转眼间2018年已经过去一半了。突然想到去年元旦许下的新年愿望貌似还没有完成,看了银行卡里的余额,小编差点哭出声,说好的买房大业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呢?自从去年芜湖的大学生安家补助政策结束之后,关于买房补助方面,一直备受广大市民关注。那么,2018年已经到了年中,芜湖目前还有哪些楼市政策还在继续执行中呢?

  一、全国楼市政策

  1、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 房地产税征收再进一步

  近日,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表示,聊城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首页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业内最为关心的是,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后,房地产税征收的依据性障碍被破除,房地产税征收议程是否会加快?

  对此,自然资源部一位人士表示,不动产登记全国联网是最先设计这个制度时就定下的,也是这个登记制度的基础要求,相当于一个基础设施,当时并没有特别针对房地产税。分散登记模式下,房地产税也能收,但是联网后,能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

  2、多地调整公积金缴存上限

  7月1日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1.37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钱包或将受影响。缴存基数的调整也将带动各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变化,据中新经纬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昆明、丽水等多个城市陆续发布通知,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其中,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上调为6096元,较去年提高548元。值得注意的是,浙江丽水市的月缴存限额达到了6214元,超过了北京。

  

  3、全国楼市调控频繁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5月,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布次数多达159次,比2017年1-5月增加60%。其中,5月份,全国超过40个城市发布调控政策,当月累计多达50次,单月房地产调控政策次数刷新了历史纪录。

  5月份发布调控政策的城市有武汉、江门、哈尔滨、长沙、佛山、北京、石家庄、东莞、威海、贵阳、长春、丹东、太原、成都、聊城、重庆、三明、宁波、天津、银川、珠海、济南、厦门、德州、西安、大连、福州、青岛、惠州、赣州等,主要以三四线城市为主。

  二、芜湖楼市政策

  1、安徽多市陆续出台人才新政 加大“招才引智”力度

  自去年以来,全国约有50多个城市发布“人才新政”,放出了给户口、给钱,甚至送房的大招,“人才争夺战”持续升级。面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合肥、马鞍山等城市也陆续“出招”,拿出真金白银招才引智,打造“养人用人”的人才发展环境。

  继去年推出“人才新政20条”之后,日前合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未来七年将拿出超百亿元资金“养人”,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来肥创新创业。

  根据《政策》规定,凡来肥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多类人才可先行落户,落户后即可购买首套房。同时,新落户在肥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的硕士、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三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马鞍山市也出台了《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力争在5年内引进培养100名左右高端领军人才、30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和大学生”的目标。对高层次人才也给予力度空前的奖补,其中,对引进入选“龙马”工程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单位最高500万元的奖补,对人才本人新入选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等。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技工大省建设、外国人才工作等50余项人才政策,覆盖了人才经费资助、就业创业、工资福利、职称评聘、人才服务等多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政策体系,人才队伍逐步壮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人才总量达到759.7万人,较“十一五”末增长78.635%,其中专业技术人才342.4万人、技能人才465.5万人。

  2、调整进城务工农民公积金买房政策

  近日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此前《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房金委〔2016〕2号)文件相比,本次政策主要由两方面变化:

  ①:删除了房金委〔2016〕2号中“首次开户可以补缴6个月公积金,补缴月数视同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

  ②:调整房金委〔2016〕2号中“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确定”。

  以下为最新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进城务工农民购房需求,推进城镇化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二条缴存范围

  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缴存人)。

  第三条缴存原则

  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农民个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方式

  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进城务工农民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进城务工农民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采取以下方式缴存:

  (一)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申请办理;

  2、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缴存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或从事自由职业的证明;

  (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

  (5)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4、乡镇政府或街道应指定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5、缴存人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乡镇、街道指定账户,由乡镇、街道统一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二)非本市户籍缴存方式

  1、缴存人到务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务工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社区开具的从事自由职业的相关证明;

  (4)《户口簿》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3、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后,统一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4、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现金缴交、银行账户扣缴等方式缴存。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己申报,并由乡镇或街道负责审核,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佐证材料(如土地、山林、鱼塘承包合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同时,不高于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个人申报。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六条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委托银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销户

  第八条缴存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人要求销户的,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提取本人账户存储余额(含利息)并销户。

  第九条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缴存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及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停缴了公积金,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缴存人缴存关系发生变动的,原缴存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为缴存人办理账户变更和转移手续。

  第四章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4、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

  5、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的违约记录;

  6、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月缴存额。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首付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确定;

  2、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居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按照惠居公司规定的贷款额度执行,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3、月还款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

  (二)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三)贷款期限

  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最长期限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时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惠居公司组合贷款的,执行市政府批准的惠居公司组合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五条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芜湖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确定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盖章);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五)有合法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符合规定的首付款发票;

  (六)借款人收入证明或收入申明。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进城务工农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资金筹集和贷款发放工作由惠居公司负责。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给惠居公司,组合贷款部分执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实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增加担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高于40%(含)不再需要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首付款比例在20%(含)至40%之间的,需再提供一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保。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控制

  (一)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惠居公司用于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年度终了30日内,试点县财政将风险准备金支付给惠居公司。市区的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支付给惠居公司,市财政再按所购房所在地分摊给区级财政,并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回。

  (二)县、区政府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第十九条购房贷款补贴政策为鼓励进城务工农民购房,缴存人在购房申请贷款后,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购房贷款补贴政策,具体标准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补贴资金可打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并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或乡镇,纳入街道或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和转移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所在乡镇、街道集中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的2‰给予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列入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房金委〔2016〕2号)同时废止。

  3、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安家补助

  从芜湖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主战略,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发展新高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的深度融合,建设长江经济带最具活力的创新人才集聚区,根据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系列精神,围绕《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办〔2017〕90号)确定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航空、微电子(汽车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引进

  1.高精尖人才引进工程。围绕上述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引进国内外拔尖人才(A层次)、领军人才(B层次),约定在芜工作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首次在芜购买自住房的,按购房款的8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于没有在芜购房的,给予上述安家费补助,同时享受住房租赁租金80%的补贴政策。根据需要,可比照国内外拔尖人才引进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给予上述两类人才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项目资金配套投入。对我市急需发展的重大项目、急需引进的关键领军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新引进的高端人才(C层次)、其他人才(D层次1类),约定在芜工作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首次在芜购买自住房的,分别按购房款50%、3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于没有在芜购房的,给予上述安家费补助,同时享受住房租赁租金50%的补贴政策(租赁房屋补助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购房补贴分5年兑付,首次兑现40%,其余补贴每年兑现15%;所购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依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芜政〔2017〕28号)执行。安家费补助分两年连续兑现,每个年度各兑现50%。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A、B、C、D四类人才,可以享受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不高于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重点骨干企业各类人才引进工程。未列入第1项工程支持范围的,根据引进各类人才的实际贡献,由重点骨干企业自主确定并申报。自2018年起,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的5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依据纳税平台上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累计3个名额,1亿元(含)至3亿元的累计5个名额,3亿元(含)至6亿元的累计8个,6亿元(含)至10亿元的累计10个名额,10亿元(含)以上的累计15个名额。工作服务年限与住房退出机制依本文第1项有关规定。

  3.青年人才汇聚工程。对新落户我市、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工作、约定连续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本科与硕士皆毕业于双一流大学(含原985、211所有高校)和学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12万元学业及安家费补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10万元学业及安家费补助,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全日制本科生给予8万元学业及安家费补助,全日制本科生给予4万元学业及安家费补助,全日制大专生以及相同层次的技术类人才给予2万元学业及安家费补助。

  4.研发平台人才柔性引进工程。大力支持《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办〔2017〕91号)确定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柔性引进研发人才,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及其核心骨干成员长期合作。对于每年在芜工作3个月及以上,符合D层次1类及以上层次,并实施重点研发项目、产生重点研究成果的柔性引进人才,给予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人才柔性引进所付薪资50%补贴。

  5.产业及技术专家咨询助力工程。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咨询专家委员会,吸引产业及技术专家与各产业深入合作,提高产业发展前瞻性、工作推动精准度。对纳入咨询委员会的产业及技术专家,每人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咨询费。

  6.人才薪酬奖励工程。对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年薪2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市、县(区)财政分别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二、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

  7.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铸造工程。鼓励本市企业出资与市内外院校开展合作,建立订单式、现代学徒制培养机制;支持院校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加强师资保障;学生毕业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院校补贴。对于其他院校每年向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对于合作院校学生进入我市企业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每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补贴。

  8.紧缺人才合作培养工程。鼓励重点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互动,充分利用先进教育资源培养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对于重点企业选派研发类、技能类、管理类等紧缺人才赴国内外知名院校、研发机构进修培养,期间发生的学习培训费用,给予30%资金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保障服务

  9.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各战略性新兴产业载体单位建立人才专项服务制度,联合企业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平台,承担各项保障工作。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全市人才服务工作。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档案管理平台,实现资讯共享,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合理合法地开辟专项绿色通道,提供保障服务。

  10.政策兑现提速工程。简化身份认定,对于工资在本市的各类人才,可依据相关信用承诺办理人才认定,充分发挥社会征信体系作用,并建立相应事后监管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提升兑现效率。由企业组织统一申报,载体单位的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载体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把关;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各推进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两级资金拨付。

  在享受《中共芜湖市委印发的通知》(芜市发〔2017〕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芜政〔2017〕28号)等各项政策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自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以来,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A层次、B层次、C层次、D层次1类人才,约定自2018年起在芜连续工作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自2018年起在芜首次购买自住房的,可以同等享受本文中的购房政策。

  本政策涉及的支持资金,市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及四县按40:60比例承担,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及四区按55:45比例承担。本政策是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专项政策,各载体单位可以结合本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政策。

  本政策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督办,市战新办负责协调、调度。购房、租房、安家费补贴政策由市人社局牵头指导,产业及技术专家助力政策、A层次和B层次人才的项目资金配套投入政策由市战新办牵头指导,研发平台人才柔性引进政策由市科技局牵头指导,薪酬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指导,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政策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指导,紧缺人才合作培养政策由市人才办牵头指导,异地缴存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指导,人才服务平台建设及政策申请管理由市经信委牵头指导,政策兑现提速由市战新办、市财政局牵头指导。各产业推进组和载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需要由市战新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适时制定。

  

  4、芜湖县购房补助政策调整 取消1万元购房补贴

  近日,芜湖县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取消其他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全文如下: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鉴于当前房地产形势变化,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意见》(芜政办〔2018〕4号)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其他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政策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意见》其他各项政策仍继续执行。

  芜湖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据了解,《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意见》是由芜湖县人民政府于今年1月份发布实施的购房补贴新政。以下为该政策全文: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精神,持续推进芜湖县城市化进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县具有原农业户籍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建筑面积60—144平方米且成交单价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住宅房(不含二手房,下同),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二、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三、其他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每套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四、凡属2018年度新启动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含双方父母、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的依据县房屋征收办制定的政策给予补贴。

  五、每套只享受一项购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凡在城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的其子女可就近入学。

  七、本规定中关于购房人的学历须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认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等学校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八、认定时间以在县房管局网上交易系统网签时间(第一次网签时间)为准。

  九、本意见中涉及购房奖励补贴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一年,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作出调整。本意见中有关购房入学内容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补贴内容由县规划建设委负责解释。

  2018年1月29日

  5、芜湖进一步加码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的补充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8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的补充通知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近期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现对我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监管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车位(库)必须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并进行公示。二、严格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精装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装修标准执行。消费者购买后需另外提高装修标准的,必须是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捆绑搭配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消费者意愿,迫使消费者接受的方式提高装修标准。三、如个别楼盘原备案价格与周边新开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差距在20%以上且半年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可以结合周边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价格水平和原项目楼面地价对原备案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其调整幅度必须经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

  组集体研究确定。(由住建委提供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周边楼盘近3个月的实际网签成交均价)。四、首次销售楼盘的商品房价格备案原则上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楼盘价格并结合楼面地价等成本因素合理确定。开发企业对申报成本的真实性负责。价格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认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

  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坚持“三严格”要求,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1、严格商品住房备案条件;

  2、严格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涨幅;

  3、严格按照备案后房价做好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

  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加强对新申请预售许可楼盘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按照同区域、同品质楼盘并结合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二)价格备案的条件

  1、楼盘单次预售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2、新出让地块开发项目,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需达到正负零(实际成交价格低于6000元/平方米的楼盘除外)。

  (三)价格备案管理

  1、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以2017年2月该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成交均价(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为基础,并结合该项目楼面地价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2、非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价格以2017年2月该楼盘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实际成交均价由市住建委据实提供并盖章确认),环比价格不得上涨。以后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

  3、为遏制备案价格虚高,引导房地产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实价,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5%以上的,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一律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

  4、对已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价外加价”等任何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二、价格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申请备案价格、拟开盘时间)。

  2、填写准确的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价目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等。

  4、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汇总表。

  5、申报的销售价格构成表(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税费、利润等)。

  6、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三、住房价格备案的要求

  1、商品住房备案价格需与市场价格相适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备案价格的,市发改委将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指导申报的备案价格。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房屋的销售状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房屋总售价、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