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开始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即使是有了终审判决,相信还会有不同的声音。不论是维持原判或改判有期徒刑甚至改判无罪,仍然会有“第二季”的讨论。我们相信,那将是一场更加理性、更加成熟、更加提升了层次的讨论,也将是这堂法治“公开课”中令人最有收获的一节。
山东聊城市于欢的“辱母杀人案”牵动人心。
3月26日,公检法密集发声。
政法系统微信公众号“@长安剑”3月26日深夜发文《“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沉静地说出三句话:
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为回应社会舆论中出现的对警方不作为等质疑,聊城市也宣布:全面调查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等问题。
据聊城新闻网3月26日下午报道,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山东省公安厅通过微博表示,现也已派出工作组,对此案进行核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微博发布: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面审查案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3月26日通报称,他们已在3月24日依法受理此案的上诉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行动了。
最高检26日发布消息称,最高检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聊城市东昌府区房产局网站;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当天,澎湃新闻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处得知,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全国妇联系统自海南“校长开房门”后,又一次严正表明立场,维护女性权益。《中国妇女报》写道:“催债人把对女性肆无忌惮的侮辱当作逼债的非法手段,并让儿子看着母亲被侵犯尊严的过程是无比残忍的羞辱,这既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条文的践踏,又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所不容之做法。”文章对接到报案的警察到达现场后未能干预和有效帮助表示“令人遗憾”。
1
古人如何判决“刺死辱母者”?
《礼记》有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意指某些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而这种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历来被推崇的。
在崇尚孝道的中国,替父母报仇被轻判甚至特赦历代均不乏其例。
在此,也不妨举几个例子
汉代“刺死辱母者” 无罪有奖。
淮南王刘长,母亲赵姬获罪被逼自杀后,心里就一直怨恨辟阳侯审食其。异母哥哥文帝即位后,刘长入朝,前往辟阳侯府上求见。辟阳侯出来见他,他便取出藏在袖中的铁椎捶击辟阳侯,又命随从魏敬杀死了他。事后,刘长驰马奔至宫中,向汉文帝袒身谢罪:“我为天下人杀死了危害社稷的贼臣辟阳侯,为母亲报了仇,特来朝中跪伏请罪。”汉文帝哀悯刘长为母报仇,不予治罪。
汉代为父为母复仇,真正抵罪的少之又少。
除了一两人被优待留下子嗣后自杀谢罪的,复仇者基本上要么逃亡后被赦免,要么不但无罪,还会因孝扬名,得官有之,褒奖有之。
东汉章帝年间,有人侮辱人父,而被其子杀掉,汉章帝免除了为父报仇者的死刑,从此成为判例,称《轻侮法》。到东汉和帝时,因张敏两次上疏后废除,但《轻侮法》“名亡实存”。
“刺死辱母者”,最“惨”的情况,也是享有优待的。
据《后汉书》《山东通志》等记载:安丘男子毋邱长,和母亲在街上同行,遇一醉汉辱母,毋邱长把醉汉给杀了。被抓住后,当地官员吴祐说:子见母辱,人情所耻,但是白日杀人,“赦汝非义,刑汝不忍”。
得知毋邱长还没有儿子后,吴祐让毋邱长与妻子在狱中同住,直到毋妻怀孕。毋邱长感念这位吴祐官爷的优待,最后选择自杀谢罪,还让儿子取名“吴生”。
南宋绍兴年间,有一位状元王佐,其弟王公衮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其母亲坟墓被挖,遗骸被弃于荒野。
王公衮十分愤怒,当地衙门迟迟无法破案,最后还是王公衮亲自侦察,将嫌疑人嵇泗德抓捕归案。当时,羞辱尸体罪至死刑,结果,嵇泗德仅只是被判处轻刑,让王公衮愤怒至极,最后找了个机会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拎着他的头颅自首。
在如何处理王公衮的案件,朝廷陷入了困局。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
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嘉靖中叶,有一位“刺死辱母者”,山西保德人崔玘。《万历野获编·卷十八》记载,14岁时,崔玘父亲与邻女魏氏勾搭上,母亲被驱逐羞辱,崔玘愤而手刃魏氏。
嘉靖皇帝知道这事后,觉得这小伙不错,年纪轻轻为了孝义“快意恩仇”,就免其死罪,判劳改三年。
1935年11月,天津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命案。“五省联帅”的大军阀孙传芳,被一名叫施剑翘的女子刺杀了。
原来施剑翘之父施从滨,在直奉战争中兵败被俘,孙传芳违背战时不杀俘、不戮降的通例,下令斩决施从滨,并枭首于安徽蚌埠车站。当时才20岁的施剑翘悲愤万分,誓要为父报仇。十年后她终于找到机会刺杀了孙传芳,然后就去自首。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说道:“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
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七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
自古以来,量刑都是考虑到人情伦理的,都不会干巴巴地利用法条。也许有人会说,哪些大都是古代人的行为,与我们现代社会相去甚远,不足以参考。那么,今天,即便在国外也是如此。
比如,2012年的新年之夜,18岁的萨拉·麦金利带着生下来才3个月大的婴儿独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圣诞节刚刚去世。麦金利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门试图闯入。她马上抓起枪躲入自己的卧室。之后,她把奶瓶插入婴儿的口中,就开始拨打911紧急呼救电话。
麦金利呼叫说:“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请一位话务员和我说话?”接上线后,麦金利急切地问话务员:“我手里有两把枪,如果他破门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开枪?”话务员回答说:“我不能告诉你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做你该做的,保护你的孩子。”
她们一共通话21分钟,由于路途遥远,警察还不能马上赶到她家。 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麦金利开枪打死马丁是正当的自卫行为。地区检察官也没有对她提出起诉。麦金利本人对媒体表示,她对开枪打死马丁并不后悔,因为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须这么做。
再看一个案例,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名23岁的亲,因为打死名叫弗洛斯的男子被起诉,该男子正在强奸他5岁的女儿。陪审团判定无罪。这位父亲称有人目睹弗洛斯把她的女儿带到外面的马厩,他赶到时,看见弗洛斯光着下体,女儿不停尖叫,他二话没说就开始殴打弗洛斯。
当他发现弗洛斯已经死了,慌忙报警。该案的父亲由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被判无罪,他们认为同样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也会这样做。
还有一个案例。阿林顿市的一名38岁的男子——达勒尔 罗伯逊2016年12月一天凌晨打牌回家时,发现妻子特拉西正和另一名男子在家门口的一辆车上发生性关系,特拉西看到丈夫后,立即哭喊着称自己遭到了强奸。愤怒的达勒尔掏出一把手枪,开枪打死了车上的“强奸犯”。
警方调查时却发现那名被枪杀男子原来是特拉西的情人。当地法庭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大陪审团一致认为开枪杀人的达勒尔无罪,而谎报强奸的特拉西则被指控犯有杀人罪聊城市东昌府区房产局网站!
在自卫案件方面,美国法律强调依顺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死守法条。当人人都认为,“如果是我,我也这么干的时候”,也正是反思法律条文本身之时。诚然,脱离伦理基础的法律,就是僵死的律条。
也有评论认为,古人“血亲复仇”的故事,是一种朴素的道义愤怒。快意恩仇固然是男子大丈夫所为,封建时代“孝子杀人”先偿命再表彰的统治伦理,却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不能算一个合格的公民。
还有网友时常提起马雅可夫斯基的一句话:“当社会将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你还有最后一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纵容以暴易暴,法治秩序崩解,最后每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
2
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
一般来说,每次法律判决成为舆论焦点,其实都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冲突。这些判决将对社会发展产生示范效应和深远影响。其中,大多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执法、司法过程及相应裁决,违背社会良德,将危害社会基本秩序。
当事人于欢 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具体到这个案件,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讲,判决是没错的。双方冲突,一方死亡,不能算过失。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终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
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把尺子处理问题。民间是有民也有奸的,有良民也有恶棍,但是法律条文不区分恶棍和良民。执法、司法人员也不能预设立场,认定对方是恶棍(比如杜志浩)或者良民(比如苏银霞母子)。
被告人于欢动刀了,伤人了。自始至终,黑社会分子杜志浩干什么了?辱骂了,打耳光了,脱裤子了,凌辱了,还有吗?没有了。他做的这些,全部落实的话,按照法律最多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
何况,对寻衅滋事很难定罪。因为辱骂、打耳光、脱裤子、凌辱这些事情太常见了。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特定条件不成立,就不是寻衅滋事。黑帮分子打了被告耳光。然而,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会有多少良民因为一时冲动进监狱?
因此,古人早有总结,法酷残民,法驰纵奸。然而,现实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法律的准绳,稍微严一点就是残民,稍微松一点就是纵奸。法治国家的实践,往往是残民加纵奸。
为什么不能按照正当防卫算?法律虽然有正当防卫这一条,但是在实践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许多公安和律师,在自己临机应变的时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
许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防卫过当卡得这么死?一般来说,民间的恶棍比良民懂法律。许多人经常和政法系统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俨然是没有律师证的律师。一旦放松正当防卫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伪装成防卫过当摆脱法律的制裁。最终,吃亏的还是良民。
一般情况下,恶棍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知道怎么游走于法律边缘,知道如何打擦边球,既实现作恶的目的,又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件之中,被杀的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反过来,苏银霞母子要反抗,必然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这时,黑社会成员如果群殴母子,则属于正当防卫,最多防卫过当。
公安不介入债务纠纷,这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调查民间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没有调解债务纠纷的权限,否则极容易陷入纠纷,更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即使事实如某媒体报道“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这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可以想象,当时警察赶到现场时,黑社会成员会立即收敛起来,也没有任何曾经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
苏银霞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暴力催债,对方还可以说母子是非法集资,欠钱不还。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有什么法律依据认定对方是黑社会?这种情况下,母子希望国家机器介入,对方拒绝国家机器介入。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国家机器有什么理由介入?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就介入,对方必然质疑公安偏袒母子。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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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要求实现正义。但是,究竟什么是正义?
“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传统上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法律应程序至上的原则不相符”等等等等……以上是教科书上的内容。
苏银霞之子杀死侮辱母亲的杜志浩一案,则是现实中如何理解正义。显然,多数人还是更倾向于实体正义。实体不正义,程序正义毫无意义。脱离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不过是惩罚良善、开脱罪恶。
第二、为了追求程序正义,法治国家往往严格限制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实行疑罪从无原则。这样的原则,真的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吗?
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胁,我必须严格制约政府!对方是黑社会,政府怎么不打黑?!
他们觉得良民和黑社会脑门上应该写字,一目了然。他们忘了,黑社会老大理论上也是公民。既然保护公民,既然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那么对黑社会的处理也必然要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
第三、许多人既默认国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国家权力扩张有效打击民间恶棍,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现实,解释了为什么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长期存在黑社会。权力不会存在真空,国家暴力被处处局限之后,熟悉法律的民间黑恶势力迅速扩张——只要是法律,就有边界和漏洞。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熟悉法律的恶棍,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恶,而不被追究。
良民陷入要么忍受黑恶势力,要么采取极端手段对抗黑恶势力,然后被国家机器严厉制裁的窘境——相比熟悉法律的恶棍,良民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懂得法律的边界和界限,他们的对抗行为,必然触犯法律,难逃法律的制裁。
第四、执法、司法机构与民间恶棍之间的斗争是一种不对称的斗争。
执法、司法机构在使用国家暴力打击恶棍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制度,严丝合缝,虽然拥有压倒性的暴力,却难以有效发挥打击的效力。相比之下,来自民间的恶棍,熟悉法律,知道如何既实现罪恶的目的,又游走于国家暴力打击的范围之外。
读过《教父》的人,应该记得黑帮分子教导麦克如何使用没有登记的手枪,枪杀前来谈判的警官和毒贩,如何不留下罪证。麦克按照黑帮分子的教导操作,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这是法律领域的“超限战”。恶棍只要游走于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外,执法、司法机构就对其无可奈何。
第五、法律打击恶棍困难重重,打击有组织犯罪更难。
犯罪组织内部充分分工,每个人只承担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更容易规避法律。打击有组织犯罪,抓捕难,取证难,要证人出庭作证难,定罪难,打击首犯难上加难。
首犯一个口信,一句隐语,一个眼神,手下心领神会,制造一场车祸。这种情况下,怎么证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与杀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怎么给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么抓捕执行车祸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么证明这是故意杀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犯不被控制,哪个证人敢轻易出庭作证?一连串的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下来,还有谁能被追究?
所以,在法治国家,即使不考虑司法腐败,有犯罪组织也极难被追究。各类精通法律的犯罪组织长期逍遥法外。
相比之下,这次被杀的杜志浩还比较低级,还需要自己亲自出来逼债,结果被捅死。未来,高端的黑社会头目是太平绅士,根本不会这么LOW。
第六、既然恶棍和黑社会极难被追究,那么许多执法、司法人员自然只能枪口抬高一寸。
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过程也受法律制约。上级要求妥善处理,临机应变,出事追责。电光火石之间,哪有那么多时间反复斟酌,妥善处理?他们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他们介入纠纷,良民对他们最多是口头感谢,送一面锦旗,恶棍和黑社会却有足够的资源和动力与他们死磕到底。他们枪口抬高一寸,最多渎职。他们稍有瑕疵,就可能让自己在日后陷入严重的危机——轻者问责,重者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实之中,执法、司法人员枪口抬高一寸,与充当保护伞只有一线之隔。
第七、对抗黑恶势力,只能动用国家机器。而且要真正有效对抗,必然要超越简单划一的很容易被黑恶分子规避的法律程序,放弃程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
这样的执法过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不追求程序正义,必然突破现有的法律条文,使国家暴力打击的范围延伸到传统打击范围之外,打击那些由精通法律的恶棍实施的游走于传统法律边界之外的罪恶行为。但是,这样的越界打击,必然留下法律瑕疵,日后很容易被追究。
反过来,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严格限制国家机器越界打击民间恶棍,自然无法有效打击黑社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黑社会是美国、日本等严格施行依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国家必然长期存在的社会毒瘤。
第八、对普通人来说,千万不要盲目信仰法律万能。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恶棍都比良民熟悉法律,也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懂得如何在法律允许或者难以被法律追究的范围内伤害良民。所以,认清自己所处的位置,想明白是国家机器,还是民间恶棍或者黑社会是自己最大的威胁,是多数人应该首先弄明白的事情。(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经济学博士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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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刺人案,揭露了另一个大问题
于欢一案,将隐于地下多年、始终禁而不绝的民间高利贷恐怖行径,也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今日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周转困境,统统大白于天下。类似的暴力催债事件,在长三角、珠三角,几乎每天都在隐秘中发生……
苏银霞为什么不向银行借贷,而要主动踏入可怕的高利贷陷阱,甚至有报道说,她本人也涉嫌介入非法集资。那么,这张网究竟有多大?捕住了多少民企?
很多小微企业,在正常融资渠道中走投无路。众所周知,银行钟情的信贷对象,要么是国企,哪怕亏损也不怕贷不到款;要么是长盛不衰的房地产。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要从银行借贷,比登天还难。
银行也振振有词,借钱给民企风险太大,一旦欠债不还,法院往往一摊手:执行太难。于是,地下钱庄这个毒瘤,在小微民企旺盛而无奈的需求下,越长越大。在惊人的厚利驱动下,涉黑性质的暴力催债此起彼伏。
那么,面对民间高利贷肆无忌惮的嚣张,一些地方政府和警方何以无所作为?
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上限不是36%吗?而各种高利贷早已严重超出,有法律界人士评价,吴学占从苏银霞手中获取的大部分本息,已是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然而,接获报案出警的民警,面对催债人的恶劣行径,却极其轻描淡写,“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
事实上,高利贷的获益者,往往不只是放贷人自己,为了保障“非法”生意的安全,这根利益链条常常会把某些官方人士环绕进来。有厚利可图,为“非法”撑开保护伞的那些力量,足以使放贷人猖狂。
民间高利贷侮辱和伤害的,不仅仅中小民企,还有在他们提供的大量就业岗位上勤勉养家糊口的普通打工者,更有正在努力通过脱虚向实、寻找靠谱动能的中国经济。
就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上首先回应的,就是金融市场问题。他斩钉截铁地表示,“实体经济不发展,是金融最大的风险”,他还说,去年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是为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所以金融机构还是要着力去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绝不能脱实向虚。
相信正处在困境之中的中小企业主,会为总理这一毫无保留的支持感慨万千。而金融机构还能对总理的当头棒喝无动于衷吗?
无数中小民营企业,正在用最草根的力量,拼命支撑起中国的实体经济。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他们,不得不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却成为解决中国就业的最大功臣。据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超过1598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5073万户,从业人员达2.57亿,民营经济税收贡献超过50%,创造GDP超过60%,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超过64%,提供了超过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如此功劳,值得被全社会尊重,更应得到金融业千方百计的支持而不是歧视。但愿,于欢一案,能提醒中国金融界正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要在已经脱实向虚的中国经济伤口上再撒盐,更不能在高利贷者身后助纣为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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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喆:“辱母杀人”只是个案?
刚刚过去的3月初,国新办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称,山东打击非法集资很好,还现场表扬郭树清在山东做的好。郭树清笑称“以前也没见你表扬我,我到银监会,你才这么说啊”。主席助理笑着回应:“以前苦于没有机会。”
谈笑间,可能没有想到,机会很快就来了。
连日来刷屏的“刺死辱母者”案,背后正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一系列金融纠纷,并且,终于酿成了恶性事件,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1、个案的经济纠纷
首先,这当然是个法律问题。本事件事实的全部真相应当予以公开,正确的法理逻辑不但对本案,对于往后的案件也会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这个案子背后,需要警醒,经济纠纷怎么解决已经成为社会的大问题。
民间的经济纠纷解决渠道仍然非常不畅通。
即使在本案中,也可以看到,其实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在近年来与多起经济纠纷有关。
其中一起,就发生在去年年底。此案件的脉络并不复杂,简单说,苏银霞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欠了王国栋200万。后来王国栋急着用钱,苏银霞表示那就看谁有钱挪一下,于是王国栋找到一个叫王华君的,2015年3月王华君和苏银霞签了借款100万协议,王华君给了王国栋100万。之所以成为案件在法院审理,是因为苏银霞表示没有收到王华君的100万,所以没有欠王华君钱。
大家是不是有一点莫名的吃了送的那碗面把原来的面退货了就不应该给钱的无力感呢?
法院根据各方的签订协议及转账证据,认定苏银霞欠王华君100万成立,需要偿还。
那些难以解决的经济纠纷
在现实中,却又有相当不少的经济纠纷案件,难以处置。
简单的,比如有一起案件,是债务人欠债权人6000元,有偿还能力,但长期不还,债权人妻子卧病,急需钱治疗,债务人态度恶劣,还扬言“不还你又怎么样”,结果债权人情急之下捅伤债务人,原告变被告,被害变加害。
复杂的,比这起三角债麻烦得多的多角债务比比皆是。有的企业破产债务纠纷的案子,从债权人起诉开始,历经十几年之久,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至今破产程序没有终结,再审判决书仍没有执行完毕。
我们的机制中,信用系统建立仍不完善,处罚和强制手段有限,相关配套如破产及其后处置等机制仍落后等,使许多债务纠纷解决起来特别困难。当今天看到强制性讨债造成的激烈冲突时,我们应该同时看到,一些因无法依法讨还债务,或被恶意拖欠债务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同样相当多。
因此,就不难理解,所谓专业“讨债”人员的诞生,有其市场需求的土壤。当合法的强制性手段不能维持秩序,就难免有非法的强制性手段出现。
这才是本案发生的基础。
2、个案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等问题的规范非常欠缺。
有人说这是实体经济困难,是实体经济融资难。估计并不完全是。
据报道看,本案中,双方在当地其实都在施行高利贷。苏银霞本身,也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公开资料可以看到,上海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和山东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都在对其申请财产冻结。其涉及财产及债务纠纷相当多。
有讨论区留言称苏银霞家人在当地非法集资,或待进一步确认。但从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可以发现,公司与一家名为山东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来往密切,宏天公司的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叫于家乐,监事则是苏银霞。于家乐同时经营的,有一家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为于秀荣,与苏银霞小姑的名字相同。这家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呢?从以“大道至正,以德为典”为核心价值,到以“打造绿色金融,服务阳光企业”为目标,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资金和管理支持,为企业或个人投资理财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务平台”。如不出所料,也就是融资放贷的。
这恐怕能够说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在当地的盛行程度,也就能够说明,借债讨债中的非法手段在当地的普遍性。
中新社发 吕建设 作
那些骇人听闻的民间借贷
2016年,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表示,必须用多发、高发、规模大、数额大这4个词来形容当前非法集资的形势。他说:近两三年,非法集资多发、高发增长的势头非常猛。数额大,规模大现象也很突出。规模大就是参与的群众或者是受害的群众比较多。有的一个案子涉及到的群众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跨20多个省,差不多遍地全国。再一个就是数额大,多的有上百个亿,几十个亿,是比较常见的。
2015年,山东省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400余起,涉案金额10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210名。
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是两件事,但往往在实际中紧密相连。
非法集资与高利贷都是民间行为,但往往在实际中与政府紧密相连。
总体而言,过往的民间非法集资案,尤其是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案子,背后基本上都有当地政府的支持。
这并不完全像大家想的,一上来就是政府很“黑”。这也是基于市场的需求。企业需要资金,闲散资金需要投资,这是市场供求。而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考虑,希望最大限度地动员本地的闲散资金,并且希望吸引外地的闲散资金。因此,非法集资被鼓励。
但不久,事情就渐渐失控。
所以,大家也会看到,从1993年的中国第一起非法集资 “长城机电案”起,大概每隔4-5年时间,政府就会掀起一次对“非法集资”的整治运动。
这就是本案必然发生的背景。
3、个案的风险失控
苏银霞还有一件案子,原告仲利公司诉称,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并交付租赁标的物予被告源大公司使用,原告依约向源大公司交付机器设备后,被告仅支付1-23期租金523000元,第二十四期及其后各期租金总计2097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租赁合同的期间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也就是说,在差不多2015年底,苏银霞就付不出钱了。
如果对照还不起高利贷发生辱母杀人案的时间线,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女企业家苏银霞分两次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10%;2015年11月,苏银霞再次向吴学占借款35万元,月息10%;2016年4月,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债17万元,之后惨案发生。苏银霞的经营状况起落时间基本一致。
若对比其他债务等纠纷的时间,也差不多。
2014年到2015年,发生了什么?
从国际上看,国际经济形势前途灰暗,08年危机后时代基本结束,全球经济进入分化的新通道,货币政策已经乏力,全球的通货紧缩压力非常明显。
从国内看,经济在一个“换挡期”。从高速到中高速,从“奇迹”到“新常态”。
从宏观经济上看,经济脱实向虚的泡沫既有愈演愈烈之兆,又有强弩之末之疑。
从微观经济上看,截至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其中一家跑路公司金额高达46亿人民币。
苏银霞不是什么个案。
中新社发 美堂 作
那些暴露和没暴露的风险是否在失控?
本案例证看起来极端,但其实不然。
目前,民间融资市场非常混乱。这是根本原因。
我们总是说,因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不了足够的融资服务。
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万能的“提款机”,大量的中小企业其实有极大的运营问题,有相当大的信用风险,不具备向银行等机构借贷的条件。
这并不能就说是金融机构的错。
因为正是人们简单的这么以为,所以把民间融资平台当作替代品的时候,往往罔顾风险控制,甚至连最底线的监管手段也没有。
结果当然是金融风险高企,社会稳定受到极大影响。
经济繁荣时候放贷多挣钱多,实体经济早就被挤出了。风险敞口越来越大,泡沫和隐患早就埋下。经济收缩的时候就还不上,而且产生连锁反应。社会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
这就是金融风险酿成系统风险导致社会风险的路径之一。
为什么有需求得不到满足?恐怕问题既在于金融机构,也在于企业规范。
为什么供给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恐怕问题在于思路的错误。简单的看待问题—为什么资金不够?因为金融机构不好;激进的解决问题—怎么办?让资金们随意去吧;粗暴的消灭问题—出事儿了,一切都违法。
这是偶然点燃本案的必然导火索。
后记
如果不加任何额外的道德评判,此案是个民间经济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此案是个民间纠纷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导致的恶性事件。
即使法律还给我们这个案子的真相,背后的根本,仍然没有解决。最可怕的不是这个案子中的愤怒,而是,由于其实从第一步开始,就注定了这会是个纠纷,就注定了这是法外之地,就注定了这是不能够靠正当手段解决的,因此,其中的路,必定越走越扭曲,必定一步比一步更错。而且,这种事件,还存在,还会发生。
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管和法律都落后了,保证不了经济行为的秩序。而这个问题不解决,会是长期更大的隐患。
我们要反省的,在更深处。(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首席经济学家)
5
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在过去的几天里,中国法院每天发布的千百个一审判决中的一个突然引起了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其最简短的裁判要旨“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和评论。
就像富勒虚拟的洞穴探险者案件“受困岩洞20多天后杀死同伴食肉幸存被判无罪”的裁判要旨一样,虽然其中法律理论问题比较深奥,但由于案件焦点涉及伦理人情,引发广泛关注和评论也不足为奇。
由于于欢案目前尚在二审过程中,自然不便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论,但对于这起辱母杀人案的评论潮,我们却感受良多。
第一,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会的“公开课”。建设法治社会,“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方面从法典学起,更重要的是从案件讨论做起的。人们所评论的绝不只是那个仅有13个字的裁判要旨,其中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包括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复杂、多义的专业术语等。尽管民众讨论的深度、角度与法律职业者很不相同,但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所期待的。
第二,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彰显了法治建设成就。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在自媒体上骂大街的有,侮辱、威胁法官的有,挑头闹事的有,发狠话的也有……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具有建设性。各种评论观点中有的支持裁判结果,有的主张轻判10年,有人认为应无罪释放,但欣慰的是人人都在说自己的道理,评别人的不足,而且对法律程序给予了基本的尊重。人们最后把眼光投向了已经受理上诉的山东高院。这也说明没有枉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年的苦功。
第三,法治实质意义需通过形式意义体现。虽然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道德性,但法律毕竟是一个职业,法学毕竟是一门科学。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那些经过双方挑选出来的公正的陪审员们仍然需要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法官要告诉他们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什么是“主观方面”(mensrea),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等。我们自己身体不适时,仍然需要求助专业的大夫确诊、开方、用药。即使是我们啃了几本医书,也不会比专业的大夫说的更有信心。
第四,相关部门的回应让人印象深刻。事情发生后,审判机关立即反馈已经受理了上诉案件,检察机关表示将再对事实证据全面审查,公安机关也开始核查民警处警和办案情况……这样严谨的态度、理性的回应、包容的胸怀和职业的精神,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愈加成熟的表现,看到了法治部门对公众评论的负责和包容,看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信号!
现在,我们开始等待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即使是有了终审判决,相信还会有不同的声音。不论是维持原判或改判有期徒刑甚至改判无罪,仍然会有“第二季”的讨论。我们相信,那将是一场更加理性、更加成熟、更加提升了层次的讨论,也将是这堂法治“公开课”中令人最有收获的一节。
法院所受理的纠纷案件是各种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不同的案件会引发各个领域的关注。有的案件直击人人关注的社会伦理的核心,有的案件则直接关涉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民生,有的案件会影响到本地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有的甚至关涉国家的安全……也就是说,同一个法律条文在不同背景下会引发来自不同角度的关注和评论。
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法院的判决?我们当然拥有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的权利,而且完全可以从普通人的视角说出自己的理解。或许表达本身就是评论的目的之一,而这不仅意味着政治民主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在寻求与法治精神的统一。
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因为对法治的尊重是自己最终获得尊重的前提。当然,如果某一项法律在新形势下需要有新的解释甚至重新修订,其中便有了民主、负责的评论者的一份功劳!任何一项文明的发展、秩序的确立都是要有所付出的,而这种付出中就包含了对法律秩序的遵从,其本身就是对良法善治的贡献。
法律职业对于媒体的评论更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尊重。我们所理解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肯定不是在让人民群众弄懂了所有法律术语、法律理论之后再去感受公平正义。法律职业特别是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了。
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负责任的媒体评论是不能缺位的。不过几个月前,英国《每日邮报》将作出涉及脱欧判决的三个大法官称为“人民的敌人”这种异乎寻常的评论也着实引起了欧洲关于民意与法治关系一场大辩论。也就是说,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媒体当然也应当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文/法言平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6
被刺死的辱母者是如何一步步死亡的?
于欢于2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最大的原因是,于欢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其中,死亡的那个人——杜志浩,就是侮辱他母亲的人。
那么,从医学角度而言,杜志浩又是怎么死的呢?
根据判决书中概述及尸检鉴定意见,杜志浩被刺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22点之后,“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刺死辱母者》一文中透露的一些细节,作者邀请到一位资深急诊医生,他从专业角度分析,杜志浩对自己伤情处置的每一步都是错误的,简直是一步步走向死亡。
死亡第一步:自行驾车前往医院
据《南方周末》报道,杜志浩被刺伤离开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后,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他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且车上还有其他被刺伤的人。
有网友质疑他舍近求远,未及时到最近的医院处理。
而据核实,事发地4km范围内有一个中医院,以及较多的门诊部及卫生室。事发地距离杜志浩自行选择的医院,距离在7.4km左右。介于他的伤情,选择冠县人民医院这个二甲医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但在急诊科医生看来,此时的杜志浩,最重要的是减少活动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开车前往,并不是一个好选择。
“可以叫救护车,如果觉得救护车可能来得比较晚,也可以打车前往医院,或者叫同伙送,”该急诊医生表示,“总不能同伙里一个会开车的都没有吧!”
医生接诊腹部外伤失血患者,最重要的是检查其生命体征,包括呼吸、体温、脉搏、血压。
而从杜志浩可以对话、驾车等行为,可以反推,他的神志清楚,协调能力未丧失,脑部供血没有问题,收缩压至少应在80mmHg以上,可以保证脑组织供血。
此时的杜志浩,却完全违背外伤患者处理原则,走上了死亡的第一步。
死亡第二步:在医院与人争执
报道中表示,杜志浩还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
其实,腹部外伤失血患者,不论是等120出诊,还是到院就诊,必须争分夺秒,接受规范处理,先由医护人员量血压、测心率,如果有明显出血,进行局部按压,并进行补液,哪怕是补生理盐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进展速度,补充一定的血容量,帮助维持血压和心率。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杜志浩与人发生争执,都造成了耽误就诊时间、血压进一步增高、心情激动的后果,而这些又都会加重破口进展,使局部出血加重。
死亡第三步:血压心跳丧失,回天乏术
急诊医生表示,其实像影视作品中那种血压心跳都不能维持的外伤患者,通过急诊手术转危为安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定实现难度的。
首先,杜志浩这种外伤性出血患者,早期会由于人体的代偿反应,能坚持一段时间。而一旦出现病情进展,血压明显下降并无法维持,心跳停止,医生基本已经无力回天了。这种时候的心肺复苏不但没用,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另外,对于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输血,即使在三甲医院,完成抽血、化验、交叉配血等一套准备,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1小时已经是最快的了(插播硬广告: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主任郭树彬表示,他们医院已做到15分钟紧急输血,且从2013年即呼吁应急输血预案应变成全国性指南)。
最后,如果选择急诊上台开腹探查并封堵,也可能有一线生机,但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这一条件。这种危险性大的手术,对接诊医院能力、麻醉医生水平、术前准备时间、备班待命医生响应时间和水平等等,即使对大型三甲医院,也是环环挑战。
杜志浩显然没有活在影视作品里,至此,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来源:丁香园)
来源:综合人民网、观察者网、腾讯大家、理论头条、国是直通车、丁香园、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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